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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4099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超、周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7-1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超;周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4099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

负责人:张强,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慧,系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系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超,男,汉族,1987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周镜,女,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刘超、周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刘超、周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8元,本院减半后收取4439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凌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