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4099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
负责人:张强,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慧,系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系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超,男,汉族,1987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周镜,女,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刘超、周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刘超、周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8元,本院减半后收取4439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凌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