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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刑更423号

魏康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魏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刑更423号罪犯魏康,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湘0381刑初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9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2个表扬。2018年改造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魏康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院印)吕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