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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5执494号之一

程钦、鲍琳琳、廖庆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钦;鲍琳琳;廖庆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5执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钦,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鲍琳琳,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原住福建省永泰县,现住址不明。

被执行人:廖庆丰,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原住福建省永泰县,现住址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钦与被执行人鲍琳琳、廖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鲍琳琳、廖庆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廖庆丰名下位于××县××镇××大道××号××楼××单元的房产(合同号:××号)挂网拍卖,该房产经过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此外,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鲍琳琳、廖庆丰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查询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幼圣 执行员  檀卫东 执行员  温加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