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财保85之一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白桂珍,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赵虎镇小韩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成,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
申请人:范召阳,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 申请人白桂珍与被申请人范召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范召阳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或同等价值数额的50000元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保单予以担保。现纠纷已解决,申请人白桂珍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解除查封事故车辆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范召阳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