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2民初4105号
原告:青岛青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姜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清,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水分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青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水分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青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青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8元,减半收取1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一佳
人民陪审员 王正宝
人民陪审员 段翠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