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507号
申请执行人:张香莲,女,194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申请执行人:李金豪,男,201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栗杰,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张香莲、李金豪与被执行人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少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栗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栗杰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