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7刑更549号

梁金宇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梁金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刑更549号 罪犯梁金宇,男,生于1979年04月0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八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金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满日期:2019年05月16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9年0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8年12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2个。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金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金宇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9年05月0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唐剑苹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一九月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春芳

书记员张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