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83民初209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州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0953K。
负责人:陈耀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鸣,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勇,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下称原告)与被告罗某某(下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4338.39元(其中本金3954.18元,利息278.6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5.52元,消费手续费0元。截止到2019年3月20日),之后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罗某某,因生活消费需要,于2014年6月19日向高安农行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4000元。期间,被告进行了信用卡透支循环使用。截止到2019年3月20日,被告共拖欠我行本息4338.39元未归还,已逾期5个月以上,形成不良。我行工作人员多次进行催收,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所欠款项。为了维护我行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用资金不受侵害,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参加本案一审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被告因生活需要,线下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一张,填写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还款方式为全额还款,被告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其计息,并从被告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为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18.25%),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合约约定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收到信用卡后,存在透支使用情况,截至2019年3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3954.18元,利息278.69元,逾期违约金105.52元,共计4338.39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了信用卡,并且使用信用卡进行了透支,其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原告为此提出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限被告罗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归还欠款4338.39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3954.1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按期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罗继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