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刑更529号 罪犯董沛霖,男,生于1981年09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蓬溪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六监区服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沛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八十二万七千元(刑满日期:2027年12月07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9年0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8年12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4个。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二百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沛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沛霖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7年06月0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唐剑苹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一九月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春芳
书记员张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