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82执1794号
申请执行人:代芳堂,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嵇冠军,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本院在执行代芳堂与嵇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2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发雄
审判员 杨晓峰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卫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