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31民初927号
原告:黑龙江宝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
法定代表人:陈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为民,拜泉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咏,男,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
原告黑龙江宝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宝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宝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宝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26.00元,减半收取3713.00元,由原告黑龙江宝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诗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书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