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502民初1179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住山西省晋城市。
被告:刘某,女,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住晋城市。本案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归还我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10000元,并于2017年3月23日给我补打借条一支,承诺2018年2月23日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在案。
本院认为,因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刘某的联系方式以及送达地址不准确,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刘某送达相关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金 洁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关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