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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3执93号

翟振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振望;余祥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3执93号

申请执行人:翟振望,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

被执行人:余祥军,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申请执行人翟振望与被执行人余祥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8)湘072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余祥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翟振望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16日,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余祥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4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包括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4月4日向常德市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3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余祥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9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余祥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被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200元,尚有52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卢 荣

审 判 员  刘庆华

审 判 员  刘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训治

书 记 员  曾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