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21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石仓建,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沈侠,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石梦圆,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赵伟与被执行人石仓建、沈侠、石梦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执行0元,尚余债权额36039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故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执恢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立新
审判员 孟明轩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根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