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814号
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义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丛丛,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燕鹏,总经理。
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