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222民初3135号
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龙祥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60903507P。
法定代表人:严建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益,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217575。
被告:王玉萍,男,1974年10月21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支兰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