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5刑更659号

罪犯杨太松走私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杨太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5刑更659号罪犯杨太松,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保中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太松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10月29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7月4日、2015年11月18日、2016年12月30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9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太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太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刑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太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太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29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加福

审判员  王甸芳

审判员  朱 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冰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