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3872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威力压铸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X323348493。 投资人:顾良龙,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璇,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昆山市韵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9482327F。
法定代表人:尹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太仓市威力压铸厂与昆山市韵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昆山市韵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威力压铸厂加工费2383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加工费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被执行人昆山市韵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昆山市韵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太仓市威力压铸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321.37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8年11月21日,2019年4月10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4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321.37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25321.37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5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勇
审判员 徐澄
审判员 钱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