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16民初1204号
原告:周某,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翁某1,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周某诉被告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翁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翁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婚前由于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缔结婚姻关系,婚后发现被告沉迷网络游戏,在网络借贷数额巨大,且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家庭及亲人不负责任,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一直拒不配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原告周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被告户口本复印件、婚生子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适格。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三:原、被告户籍信息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户籍情况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翁某2的事实。被告翁某1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周某与翁某1自由恋爱,2009年10月1日举办婚礼,××××年××月××日育有一子翁某2,××××年××月××日在黄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原告周某诉称被告翁某1沉迷网络游戏,在网络借贷数额巨大,且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家庭及亲人不负责任,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翁某1离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现原告周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举证证明,因此本院对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翁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周某要求与翁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洪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昆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