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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91财保23号

李文敏、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文敏;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晶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91财保23号

申请人:李文敏,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代理人:郑富喜,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陆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80938365U。

被

申请人:湖北晶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北)自贸区宜昌片区生物产业园(桔乡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811799XF。申请人李文敏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晶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99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文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晶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99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文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