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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8执289号

庄万苍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高小军;庄万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8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高小军,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执行人:庄万苍,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现住北京市密云区。高小军与被告庄万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京0118民初782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庄万苍给付原告高小军运输费五万四千元(于

二〇一八年八月起每月二十六日前给付运输费三千元)。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高小军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运输费3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4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其他权益登记信息。其名下有房产一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XX小区**楼****XXX),汽车一辆(车牌号:×××),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对上述汽车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未实际控制车辆,于2019年3月15日对上述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本案并非首封,故无法处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庄万苍的居住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双井村进行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4月19日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已邮寄送达。目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得到实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京0118民初7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晓辉

审判员  徐学武

审判员  宿 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