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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行申308号

谢四满、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当事人
谢四满;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行申3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四满,女,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法定代表人何建军,局长。再审申请人谢四满因与被申请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行终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四满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没有处罚权,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上访行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的处罚以“湘潭市委市政府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的进京非访、涉访违法行为处理建议函”为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涉嫌伪造证据。故,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认定谢四满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且被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和教育的事实,有询问笔录、训诫书、《非访、涉访违法行为处理建议函》及《劝返接回通知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谢四满关于其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张不能成立。因谢四满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湘潭市雨湖区,且进行信访的缘由亦因雨湖区的征地拆迁和与他人的土地权属纠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并无不当。谢四满提出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经调查和了解相关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遵循相关法定程序,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告知申请人权利并依法通知家属,对申请人作出十天行政拘留,并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事实清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谢四满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金真

审判员  任蓄芳

审判员  黄 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利葵

书记员陈祎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