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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行终640号

张金霄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张金霄;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2行终6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金霄,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育群胡同**。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局长。 上诉人张金霄因诉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房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9)京0101行初1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张金霄向一审法院诉称:其系北京市东城区大沙帽胡同**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一直要求房屋安置,但是由于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必须持有经济适用房证明。其要获得房屋安置,必须将安置的房屋通过开发商改成其弟弟的名字,故其被迫放弃房屋安置选择了货币补偿。2007年7月13日,其与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但该份拆迁安置协议系在重大错误的背景下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2018年10月9日,其以信件方式向东城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东城房管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异地安置其芍药居108平米两居室两套,但东城房管局至今未给其答复。故请求法院判决东城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安置拆迁住房,异地安置朝阳区芍药居108平米两居室两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张金霄已与拆迁人北京市王府井地区建设办公室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且已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其要求东城房管局履行职责的内容为其安置拆迁住房,异地安置朝阳区芍药居108平米两居室两套。因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定东城房管局有该项职责,故张金霄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张金霄据此提起的不履责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张金霄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金霄的起诉。 张金霄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是在重大错误背景下签订,东城房管局未依法履行对其安置的法定职责等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应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职权为基础。本案中,张金霄要求东城房管局履行职责的内容为其安置拆迁住房,异地安置朝阳区芍药居108平米两居室两套。东城房管局并无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上述职责,张金霄申请履责的内容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东城房管局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范畴,故张金霄的起诉缺乏相应的基础。同时,张金霄已与拆迁人北京市王府井地区建设办公室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且领取了拆迁补偿款。故张金霄据此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张金霄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金霄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张金霄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元

审 判 员  孙轶松

审 判 员  王 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崔天译

书 记 员  王远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