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2民初194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住所地,肇源县中央大街华林商场楼下。
负责人:宋成刚,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宇,该行职工。
被告:王俊文,女,汉族,住肇源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被告王俊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柳春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