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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737号之二

王利明、刘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利明;刘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7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利明,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刘帅,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关于王利明与刘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6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利明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王利明与刘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9年1月30日对被执行人刘帅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一次网络查控,于2019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刘帅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于2019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刘帅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三次网络查控,于2019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刘帅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四次网络查控,于2019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刘帅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五次网络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于2019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刘帅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帅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19年3月29日向中牟县大孟镇政府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刘帅及其家庭成员的拆迁补偿款,现尚未拆迁;

五、于2019年4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王利明与刘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晓磊

书记员万传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