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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执544号之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程继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程继涛;秦效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21执5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508077-6,住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程继涛,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临泉县/div>

被执行人:秦效梅,女,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临泉县/div>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程继涛、秦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临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程继涛、秦效梅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支付借款本息78,274.56元。因程继涛、秦效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程继涛、秦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程继涛、秦效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的法律文书,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和2019年3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程继涛、秦效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程继涛、秦效梅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程继涛、秦效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程继涛、秦效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孙文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世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