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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118号之三

卢心敏、王克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卢心敏;王克胜;范小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1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卢心敏,男性,1963年6月27日出生,410827196306276518,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克胜,男性,1963年9月7日出生,410827196309076511,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范小蜂,女性,1965年12月13日出生,410881196512136522,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豫9001执1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克胜名下豫U×××**号牌车辆,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克胜所有的豫U×××**号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家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争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