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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5民初2319号之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7-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聪;郑瑞伟;韩晓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民初2319号之三 本院对原告于聪诉被告郑瑞伟、韩晓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231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0305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落款“

审判员于翠英”补正为“

审判长于翠英、

人民陪审员马清清、

人民陪审员刘学”。

审 判 长  于翠英

人民陪审员  马清清

人民陪审员  刘 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毕鑫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