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民初2319号之三 本院对原告于聪诉被告郑瑞伟、韩晓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231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0305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落款“
审判员于翠英”补正为“
审判长于翠英、
人民陪审员马清清、
人民陪审员刘学”。
审 判 长 于翠英
人民陪审员 马清清
人民陪审员 刘 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毕鑫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