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刑更53号罪犯梁海宽,男,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14年5月12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爱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海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被投入监狱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梁海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海宽有两次前科,系累犯,本次犯罪服刑期间前两年表现一般,考评得分较低。2017年至2018年,该犯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及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考核期间获得表扬6次,原判罚金5000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梁海宽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及台帐、年终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宽海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及考核表扬情况符合减刑规定,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情节、原判情况、服刑改造表现及考核情况,并考虑累犯及罚金未执行,应从严确定减刑幅度。为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海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马 玥
审判员 关丹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月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