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4民初289号
原告:韩某,女,1995年3月18日出生,回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花、马彤晖,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天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化隆县。 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韩某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石小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