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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224民初289号

韩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4民初289号

原告:韩某,女,1995年3月18日出生,回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花、马彤晖,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天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化隆县。 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韩某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石小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