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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8执37号

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家忠、龙姜松、杨志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家忠;龙姜松;杨志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28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

法定代表人:黄双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家忠,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大垅乡小塘溪村桥头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49********。

被执行人:龙姜松,女,1969年9月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板山乡客人棚村案茶溪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9********。

被执行人:杨志松,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8********。本院在执行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家忠、龙姜松、杨志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志松于2019年4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志松从2019年4月份开始每个季度偿还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直至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为止。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予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1228执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 阔

审判员 李四新

审判员 冯济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