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刑更6号罪犯李晓峰,男,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8年1月31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鸡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晓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李晓峰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9月25日,本院裁定对罪犯李晓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对罪犯李晓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李晓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峰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共获表扬5次,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家庭贫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符合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罪犯李晓峰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认定表、家庭贫困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考核表扬情况亦符合规定,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马 玥
审判员 关丹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月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