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7财保324号申请人晁中锋,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枣乡大道中央特区。被申请人张双永,男,1981年08月0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申请人晁中锋与被申请人张双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晁中锋于2019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价值2013元的银行存款、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价值2013元的银行存款、车辆予以冻结、查封(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红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