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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7财保324号

晁中锋、张双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晁中锋;张双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7财保324号申请人晁中锋,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枣乡大道中央特区。被申请人张双永,男,1981年08月0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申请人晁中锋与被申请人张双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晁中锋于2019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价值2013元的银行存款、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价值2013元的银行存款、车辆予以冻结、查封(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红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