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224民初2069号
原告:某某昌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晖,系辽宁共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女,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
原告某某昌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某某昌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昌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昌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