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06民初295号
原告:和龙市顺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文惠**)。
法定代表人:庞桂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霞伟,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光煜,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龙洙,男,现住和龙市青山郡******东侧,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顺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龙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龙市顺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顺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龙市顺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梅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尤梦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