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2民初575号之一
原告:武邑县纵鑫橡塑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审坡镇东里官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福升,职务:经理。
被告:青州嘉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东夏镇东夏村。
法定代表人:杨华文,职务:经理。
原告武邑县纵鑫橡塑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嘉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武邑县纵鑫橡塑辅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邑县纵鑫橡塑辅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25元,由原告武邑县纵鑫橡塑辅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俊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星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