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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29民初296号之一

王云龙与崔青春、高贤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云龙;崔青春;高贤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9民初296号之一

申请人:王云龙,男,1985年7月10日,汉族,住乡宁县,乡宁县关王庙乡畜牧站职工。

被

申请人:崔青春,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乡宁县。

被

申请人:高贤贤,女,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乡宁县。系被告崔青春妻子。 申请人王云龙与被申请人崔青春、高贤贤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云龙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崔青春、高贤贤银行卡存款或公积金账户资金306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对原告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云龙在诉讼标的范围内申请财产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崔青春、高贤贤的银行存款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30600元。 案件申请费326元,由被申请人崔青春、高贤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世科

人民陪审员 刘启龙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永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