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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022执恢54号之一

范飞标申请石冬梅民间借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飞标;石冬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022执恢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范飞标,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章县笆篱镇范加村**,身份证号:4310221967********。

被执行人:石冬梅,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宜章县笆篱镇范加村5组,身份证号:4310221959********。 申请执行人范飞标与被执行人石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湘1022执139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飞标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湘10**执9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了(2016)湘1022执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4月12日因申请人范飞标发现被执行人石冬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本院于当天恢复该案的执行。 本院于2018年的4月20、8月10日、12月3日、2019年3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石冬梅名下无银行存款、企业、有价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余额等财产。于2018年4月2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寿保险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石冬梅位于宜章县笆篱镇街上有一套房产,但因该房产无房产证号不能进行价值评估。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石冬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限制了石冬梅的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2094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封加军

审判员  左亚军

审判员  魏益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礼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