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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恢382号

陈燕与刘学民、曹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燕;刘学民;曹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恢382号

申请执行人:陈燕,女,195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执行人:刘学民,男,195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曹洁,女,195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执行陈燕与刘学民、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5民初19552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沪0105执2148号执行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曹洁对本院(2016)沪0105民初17800号调解书确定的刘学民应归还陈燕借款人民币1,148,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案件受理费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8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2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刘学民、曹洁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2019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曹洁住所地进行财产及下落调查。2019年4月28日向申请人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顾首明

审 判 员  俞惠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俊华

书 记 员  尤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