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2执1659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赵贵州与被执行人史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482执1695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0482执1695号执行裁定书中,案号“(2019)豫0482执1695号”笔误,补正为“(2019)豫0482执1659号”。
审判员 郭天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