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482执1659号之一

赵贵州申请执行史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贵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2执1659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赵贵州与被执行人史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482执1695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0482执1695号执行裁定书中,案号“(2019)豫0482执1695号”笔误,补正为“(2019)豫0482执1659号”。

审判员  郭天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