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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91执47号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国满、李伶俐、彭国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国满;李伶俐;彭国元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291执47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德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

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彭国满,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李伶俐,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彭国元,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国满、李伶俐、彭国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怀化辖区多个基层法院均有同类案件在执行,统一集中执行便于协调处理,提高执行效率,故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2执监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8)湘129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由该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291执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沈召干 代理

书记员  丁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