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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04民初1169号

马慧英与吉林市船营区大唐大众浴池、孙禹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慧英;吉林市船营区大唐大众浴池;孙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204民初1169号

原告:马慧英,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大唐大众浴池,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大唐天下江山**楼**网点。经营者:张鹏飞,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殿斌,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禹,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旭东,吉林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英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大唐大众浴池(以下称大唐大众浴池)、孙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慧英、被告大唐大众浴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殿斌、被告孙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慧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3911.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日,原告在孙禹经营的期间办理了充值会员卡,2018年5月29日,孙禹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大唐大众浴池转让给张鹏飞,至2018年6月间,大唐大众浴池突然终止所有营业活动,不再继续为顾客提供洗浴服务。原告诉讼至法院。大唐大众浴池辩称,张鹏飞与孙禹签订的大唐浴池出兑合同已解除。大唐大众浴池已履行告知义务。张鹏飞与孙禹解除合同纠纷一案已另案审理,本案应中止审理,待解除合同纠纷案件审结后再继续审理。孙禹辩称,孙禹于2018年5月29日将大唐大众浴池出兑给张鹏飞,因此原告消费卡卡内余额不应由孙禹返还。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大唐大众浴池设立方式系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2018年5月30日前,大唐大众浴池的经营者系孙禹,之后系张鹏飞。2018年6月8日,大唐大众浴池不再经营。原告在孙禹经营期间,在大唐大众浴池办理储值卡,并在卡内充值,在接受洗浴服务时进行消费。大唐大众浴池停止营业后,原告储值卡内尚有余额。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个体户信息、VIP洗澡卡、贵宾卡、门票卡、大唐大众浴池办卡明细。

本院认为,大唐大众浴池设立方式系个体工商户,原告在孙禹经营期间办理储值卡,充值并在接受服务时进行消费,现大唐大众浴池停止经营,致原告不能接受服务,孙禹应对原告储值卡内余额负有返还义务。大唐大众浴池已于2018年5月30日经营者登记为张鹏飞,张鹏飞未与原告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且孙禹与张鹏飞之间就原告债权未作清晰界定,由经营者登记为张鹏飞的大唐大众浴池承担返还义务,无法律依据。原告所持由浴池经营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消费卡,应由实际权利人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马慧英1005.00元;

二、驳回原告马慧英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孙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