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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执480号

陈亚东、刘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亚东;刘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21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陈亚东,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刘磊,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陈亚东与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本院作出(2018)皖1221民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亚东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8)皖1221民21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刘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亚东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21日、2月10日、4月29日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孙文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