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5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付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候东升、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候东升、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划拨被执行人侯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某某县管理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32000元;划拨被执行人付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某某县管理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42000元。2.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0000元,酌情计息70000元,共计21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侯某某、付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某某县管理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逐年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至兑付完毕止。该案件视为长期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执行。3.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74000元。执行费3030元由被执行人候东升、付某某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执15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牛正旭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