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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9执190号

吴丽娟与被执行人怀化天浩娱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超、郑纳、张飞、符珂、欧扬帆、孙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丽娟;怀化天浩娱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超;郑钠;张飞;符珂;欧扬帆;孙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229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吴丽娟,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苗族,住所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怀化天浩娱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组织机构代码:39610194-X。

法定代表人:黄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超,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div>

被执行人:郑钠,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

被执行人:张飞,男,1986年4月2日出生,住,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div>

被执行人:符珂(曾用名符柯),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市。

被执行人:欧扬帆,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

被执行人:孙海燕,女,1978年9月8日出生,住,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丽娟与被执行人怀化天浩娱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超、郑纳、张飞、符珂、欧扬帆、孙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湘12执监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29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229执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茂武

审判员  罗 琦

审判员  胡兵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兮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