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2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水衙沟路**。
法定代表人:施亚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荣跃村欧景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国琬,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京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508904元及利息(以人民币7050890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人民币70508904元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人民币70508904元未付部分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768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世军
审 判 员 王玮珂
审 判 员 梁立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腾飞
书 记 员 李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