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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刑更52号

周永超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周永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刑更52号罪犯周永超,男,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17年3月6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100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永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2日被投入监狱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周永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永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及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考核期间获得表扬3次,原判罚金50000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周永超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及台帐、年终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永超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及考核表扬情况亦符合减刑规定,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情节、原判情况、服刑改造表现及考核情况,并考虑罚金未执行,从严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永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马 玥

审判员  关丹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月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