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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刑更594号

李四中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四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刑更594号 罪犯李四中,男,生于1974年0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杞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七监区服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1)梓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四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本院分别于2013年12月、2015年09月、2016年12月裁定对其减刑共计三年六个月(刑满时间:2020年01月2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9年0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6年度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至2018年12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5个。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四中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四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9年0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唐剑苹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一九月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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