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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415号之一

北京泓信干细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汇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北京泓信干细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汇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执2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泓信干细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236017U。

法定代表人:陈庆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凤莉,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汇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310D信用代码:91440300674802448G。

法定代表人:叶征贵。 申请执行人北京泓信干细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汇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8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9457.38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下列控制措施: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汇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账户10×××21,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9日。 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边控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肖伟光

审判员  徐玉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