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81民初1866号
原告:汪洋,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舫,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秋,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洋与被告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洋与被告李秋私下达成协议,原告汪洋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4370元,由汪洋负担。
审判员 吴问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